鼓浪嶼”傳統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宣判
日期:2018-01-30 14:45:35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鼓浪嶼餡餅",正宗中華老字號,是廈門馳名中外的傳統糕點,是閩南地區的傳統食品之一。餡餅香酥嫩糯,冰涼爽口,甜而不膩,熱酥油潤,是最佳佐茶食品、點心,也是旅游佳點和饋贈親朋的珍品,每逢春秋旅游季節、傳統節日或家庭喜慶佳日,更受消費者喜愛。

廈門鼓浪嶼食品廠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生產"鼓浪嶼"牌餡餅,先后被原輕工業部、商務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優質獎"、"福建省工業品博覽會銀質獎"和"福建省優質產品",2012年9月被評為"廈門老字號"。由于眾多商家爭相在餡餅包裝上使用"鼓浪嶼",針對"鼓浪嶼"商標使用的爭議也日漸頻發。因為在其所售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了“鼓浪嶼特產”字樣,廈門一家食品企業與老字號“鼓浪嶼”餡餅的商標持有人――廈門興茂貿易有限公司在過去幾年內數度對簿公堂。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涉“鼓浪嶼”傳統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該公司停止在包裝使用上的侵權行為,并支付50萬元賠償金。
早在2013年4月,興茂公司就發現市面上由“廈門市譽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餡餅包裝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嶼”等文字,產品包裝盒規格、內外裝潢、款式和圖案等與自己的包裝盒類似,容易造成消費者難以區分的情況。興茂公司認為,譽海公司侵害了自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對方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譽海公司將“鼓浪嶼”三個字放在餡餅盒外包裝中顯眼位置,消費者購買時極易對產品的來源與原告產品產生混淆和誤認,侵害了原告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商標“鼓浪嶼”,判該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興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8萬元;但對其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的做法,則采信了譽海公司關于此為“合理使用作為地名的‘鼓浪嶼’”的解釋,認為并沒有侵犯興茂公司享受的商標權利。
判決生效后,譽海公司仍然在市場上銷售標注有“鼓浪嶼”“鼓浪嶼特產”字樣的盒裝餡餅。2015年,兩家公司再次為此打起官司。這次,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譽海公司在涉案餡餅包裝盒上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中的“鼓浪嶼”,是作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嶼的一種特產,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標意義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僅就“鼓浪嶼”字樣的使用,判決譽海公司向興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興茂公司對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
經過多年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鼓浪嶼’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鼓浪嶼”已是區別“餡餅”商品來源的商標標志。譽海公司在涉案餡餅包裝盒上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餡餅為鼓浪嶼行政區域的特產。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譽海公司應對其包裝上的標簽、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庭審中,興茂公司訴訟代理人指出。但譽海公司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餡餅”是鼓浪嶼的地方特色產品。
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廈門市鼓浪嶼食品廠是鼓浪嶼島上惟一生產餡餅、糕點的食品企業,“鼓浪嶼”是該廠的老字號和在餡餅、糕點等食品上長期使用且已獲省、市著名商標等多項殊榮的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在這種情況下,譽海公司還在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字樣,該使用行為明顯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其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認。
同時,本案中,譽海公司所售餡餅并非在鼓浪嶼生產(按照其產品標識,該餡餅產自廈門同安工業集中區),其生產制作也并不與鼓浪嶼區域特定的如土壤、水質、氣候等獨特的地理因素相關;該公司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鼓浪嶼區域具有餡餅制作獨特的諸如傳統工藝、民間傳說等特定人文因素。因此,無論從鼓浪嶼的地理或人文因素的角度,譽海公司在餡餅上標注“鼓浪嶼特產”都不具備正當理由。應當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終審判決廈門譽海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餡餅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特產”字樣,并賠償興茂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0萬元。
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所以未注冊商標始終處于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準注冊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業經營者若想穩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個商標最好將其注冊。

廈門鼓浪嶼食品廠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生產"鼓浪嶼"牌餡餅,先后被原輕工業部、商務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優質獎"、"福建省工業品博覽會銀質獎"和"福建省優質產品",2012年9月被評為"廈門老字號"。由于眾多商家爭相在餡餅包裝上使用"鼓浪嶼",針對"鼓浪嶼"商標使用的爭議也日漸頻發。因為在其所售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了“鼓浪嶼特產”字樣,廈門一家食品企業與老字號“鼓浪嶼”餡餅的商標持有人――廈門興茂貿易有限公司在過去幾年內數度對簿公堂。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涉“鼓浪嶼”傳統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該公司停止在包裝使用上的侵權行為,并支付50萬元賠償金。
早在2013年4月,興茂公司就發現市面上由“廈門市譽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餡餅包裝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嶼”等文字,產品包裝盒規格、內外裝潢、款式和圖案等與自己的包裝盒類似,容易造成消費者難以區分的情況。興茂公司認為,譽海公司侵害了自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對方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譽海公司將“鼓浪嶼”三個字放在餡餅盒外包裝中顯眼位置,消費者購買時極易對產品的來源與原告產品產生混淆和誤認,侵害了原告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商標“鼓浪嶼”,判該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興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8萬元;但對其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的做法,則采信了譽海公司關于此為“合理使用作為地名的‘鼓浪嶼’”的解釋,認為并沒有侵犯興茂公司享受的商標權利。
判決生效后,譽海公司仍然在市場上銷售標注有“鼓浪嶼”“鼓浪嶼特產”字樣的盒裝餡餅。2015年,兩家公司再次為此打起官司。這次,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譽海公司在涉案餡餅包裝盒上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中的“鼓浪嶼”,是作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嶼的一種特產,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標意義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僅就“鼓浪嶼”字樣的使用,判決譽海公司向興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興茂公司對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
經過多年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鼓浪嶼’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鼓浪嶼”已是區別“餡餅”商品來源的商標標志。譽海公司在涉案餡餅包裝盒上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餡餅為鼓浪嶼行政區域的特產。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譽海公司應對其包裝上的標簽、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庭審中,興茂公司訴訟代理人指出。但譽海公司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餡餅”是鼓浪嶼的地方特色產品。
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廈門市鼓浪嶼食品廠是鼓浪嶼島上惟一生產餡餅、糕點的食品企業,“鼓浪嶼”是該廠的老字號和在餡餅、糕點等食品上長期使用且已獲省、市著名商標等多項殊榮的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在這種情況下,譽海公司還在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字樣,該使用行為明顯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其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認。
同時,本案中,譽海公司所售餡餅并非在鼓浪嶼生產(按照其產品標識,該餡餅產自廈門同安工業集中區),其生產制作也并不與鼓浪嶼區域特定的如土壤、水質、氣候等獨特的地理因素相關;該公司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鼓浪嶼區域具有餡餅制作獨特的諸如傳統工藝、民間傳說等特定人文因素。因此,無論從鼓浪嶼的地理或人文因素的角度,譽海公司在餡餅上標注“鼓浪嶼特產”都不具備正當理由。應當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終審判決廈門譽海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餡餅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特產”字樣,并賠償興茂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0萬元。
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所以未注冊商標始終處于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準注冊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業經營者若想穩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個商標最好將其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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